新买的电视三天两头出故障,找商家退货遭到拒绝,幸亏12315工作人员帮我讨回了损失。”日前,市民旺先生向记者反映了他的维权经历。
今年3月,市民旺先生在我市某商场花8500元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,不料不到一周就出现了故障。后来商家按“三包”承诺换了一台,但不到一周又出现了故障。于是,他找到销售商要求退货,但销售商却说该型号电视机已经降价,按原价退货自己要受到损失,所以只答应可以再次维修、不能退货。协商不成,旺先生拨打12315进行投诉。
后经执法人员调查调解,销售商在扣除折旧费的基础上为旺先生办理了退货手续。
执法人员点评
市12315消费者权益投诉指挥中心巴珠主任介绍,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和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明确规定: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,承担包修、包换、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,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。同时,在三包有效期内,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,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退货;在三包有效期内,消费者不愿调换其它型号、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,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;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规定收取折旧费,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,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。
在本案中,旺先生购买的电视机在包修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,更换后新机在包修期内又出现故障导致消费者仍然不能正常使用。销售者虽然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,但消费者对该产品表示怀疑不同意更换、要求退货,符合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和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相关规定,因此对其进行退货调解处理